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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大额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2015-04-29 09:56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大额物资设备采购的审计工作, 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额物资设备采购是指单项或批量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各种消耗性物资(含教材、图书、学生用品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设备及各种仪器。

第三条大额物资设备采购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大额物资设备采购活动的合法性、经济性进行的事前事中监督审计。任何单位不得将必须监督审计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大额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内容包括:

(一)拟采购物资设备是否已经列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没有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是否根据资金使用权限经过有关领导批准或会议研究;

(二)达到招标或政府采购标准的, 是否进行了招标或政府采购;

(三)采购前是否按规定对所购商品的市场价格与质量等方面进行了比较与考查;

(四)物资设备采购的验收、入库情况;

(五)物资设备采购的货款结算情况。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五条对实行招标采购的大额物资设备,审计处参与对招标文件、投标队伍资质的审核,参与对采购商品的考察、询价、比价、谈判、验收等全过程活动。

第六条在物资设备采购完成后,购置部门应将送审报告及以下材料送达审计处。

(一)经本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批准的购置申请;

(二)学校国资处的审核意见;

(三)物资、设备采购合同;

(四)购置发票(货物清单)及设备验收单。

第七条审计处审计后,出具审计意见,财务部门据此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审计职权与责任

第八条凡未按本办法进行采购的大额物资设备,审计处有权拒签。责成相关责任人写出说明,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提交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九条对应审计而未报审计处审计的物资设备等采购事项,财务部门不予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对未经审计擅自报销的项目,根据需要进行追索性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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