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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2015-04-29 10:24     (点击: )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组织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凡列入我校科技计划的国家、省部级、厅局级纵向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自选项目和横向科研等项目均纳入我校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国家规定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是指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具体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基础研究重点项目等;

(二)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是指审计处依法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等管理情况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使用过程中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存在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

(四)科研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五)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

(六)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项目批复预算等;

2、财务会计资料;

3、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院系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4、经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3、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4、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9、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以上4-9项资料,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院系(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院系及部门公章;

2、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相关院系(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4、审计处审签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相关院系(部门)提出书面审计意见,相关院系(部门)负责审计意见的落实。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科研处并向校领导报告。

(二)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月底科研处和审计处提出下一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需调整年度审计计划或临时增加的科研审计项目,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2、审计处牵头组织召开由科研处、相关院系、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及时公布学校批复的科研经费审计计划并提出审计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和沟通审计实施安排,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3、审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科研项目审计计划和审前沟通会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向相关院系(部门)发放审计通知书;

4、相关院系(部门)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5、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相关院系(部门)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回答有关问题。科研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通报科研处并向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报告;

6、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相关院系(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科研处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7、审计处向科研处、相关院系(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条学校审计处和科研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九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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