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机构设置  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  政策法规  留言板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内部审计处理处罚规定
2015-04-29 10:26     (点击: )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处理、处罚,是指我校审计处,依据校长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的权力,对我校所属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和财经法规的行为,做出的审计处理、处罚。

第三条 审计处在授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开和适度的原则,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

第四条 审计处理,是指审计处依法对情节较轻的违反财经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

第五条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处依法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审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第六条 审计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截留教育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屡查屡犯的;

(六)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

第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责任人员,审计处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依照审计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对单位的罚款,由审计处出具《审计罚款通知书》,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罚款收缴;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做出处理;对违反财经法规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罚款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罚没款,从单位自筹收入及相关资金中支出;个人交纳的罚没款,从个人收入中支付,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时限交纳罚没款的单位和责任人员,逾期一日加收应交纳罚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审计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处的审计处理、处罚不服的,可在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处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违反本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审计处理、处罚的,由主管审计的校领导责令其改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